律师:土地管理部门应负起责任
韩郭峰说,筹建砖窑厂时欠下了很多外债。指望砖厂效益好一些,尽早能将欠款给还了,没想到从2012年7月到现在停产了4年多。
韩郭峰的大儿子为此改行种植果树,小儿子在西安打工,女儿在洛川县打工。韩郭峰去年还经常跑电力部门,但是越跑越没劲,因为对接的人经常变换。
韩郭峰想不通,当时说好的仅仅是占用了砖厂16x16平方米的土地修建塔基,仅仅只是给了16x16平方米的数千元赔偿金,后来突然又延伸到塔基外四周25米内严禁取土。
韩郭峰时常一个人坐在塔基下吸烟,“电力法就是法,土地法就不是法了?电力部门动辄就开着警车说我非法取土,我取土是国土部门批准的呀,到底是电力法大呢还是土地法大呢”?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屈建国认为,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央企,对于争议土地都只能依法享有权利承担法律义务。二者依照的是同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导致权利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在同一块土地上确定了两个使用主体,一个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电网,一个是代表个人利益的个体户。这两个利益都是合法的,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土地管理部门是造成权利冲突的肇事者,应当对这起权利冲突负起责任来。由于电网铁塔现阶段无法改迁,导致砖厂无法取土生产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补偿。砖厂所有人可以申请土地部门或当地政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华商报记者 崔永利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