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挽救军婚法院开启不计成本模式
涉军维权,法规背后有温情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成功挽救一桩军婚的经过与思考
■王平福本报记者周远
“你们在部队安心服役、练强本领,家里有什么纠纷和困难,人民法院会帮助你们依法维权解决。”11月5日,乌鲁木齐大街上雪花飞舞,驻乌某部一处士兵宿舍里却是暖意融融,一场稳心尽职、涉军维权的司法拥军座谈会正在进行,坐在中间的是来自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马富周和董多仓。
这是该法院法官第二次辗转三千多公里来到部队。他们这次来,主要是为了巩固此前案件调解成果,为“最可爱的人”排忧解难。
起因
军嫂到法院起诉离婚,案件进入“绿色通道”
对于泌阳县人民法院来说,这并不是一起疑难案件。
恋爱3年后,现役军人马某与老家的女孩禹某于今年5月3日在泌阳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禹某就有了身孕,留在家乡养胎,马某随即返回部队。
因为婆媳之间的生活琐事,禹某与婆婆产生了隔阂,于是返回自己娘家居住。泌阳县与新疆乌鲁木齐远隔万水千山,马某和禹某仅靠隔三差五的电话联络,由于沟通不畅,双方误解越积越深。
今年7月,禹某冲动之下,一纸诉状递到泌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马某的婚姻关系。“离婚就离婚,谁怕谁!”远在新疆服役的马某闻讯,也来了倔脾气。这桩军婚貌似走到了尽头。
由于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泌阳县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按照程序尽快结案,依法判决准予俩人离婚。可是,司法之外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原告禹某腹中的胎儿怎么办?被告马某还能否安心服役?
“俩人感情基础比较坚实,没有严重的实质性矛盾,该案存在调解和好的极大可能性。”在军地联席会议上,该院院长孙亚轩、副院长孙炳勋和泌阳县人武部部长姚顺怀很快达成一致意见。
启动军地联动机制,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共同研究解决方案……该案随即进入了军地双方互联互通的“绿色通道”,交给专门设立的涉军维权合议庭办理,办案经验丰富、具有军旅经历的董多仓法官等人迅速行动起来,共同努力挽回这桩军婚。
【思考】
泌阳县人民法院从院领导到多位优秀法官,都曾有军旅经历。但是,该院在面对涉军维权案件时,并没有单纯依靠办案法官的军旅经历,而是根据一系列合法合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保证办案质量。
办好涉军维权案件,呼唤人民法院从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审判流程、诉讼服务、内外协调、监督指导、后勤保障等诸多方面,形成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保障和运行模式。只有这样,涉军维权案件的办案质量,才不会随着领导注意力转移、承办法官变更而改变。
行动
法官远赴新疆,法院开启“不计成本模式”
涉军案件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在深入了解案情、剖析案件成因的基础上,泌阳县人民法院抽调副院长孙炳勋与该案承办法官董多仓远赴新疆调解。
“这样的媳妇,真就不要了?你到底是咋想的?”两人万里赴疆到达营区后,在宿舍里和马某聊起家常。马某一脸为难的表情,低着头不说话。
在随后的交谈中,两名法官了解到了马某的真实想法:他并不是真想离婚,主要是听信了一面之词,对爱人有了误解;由于老岳父对他也有意见,马某被貌似紧张的家庭矛盾所吓倒,对挽救婚姻失掉了信心。
“别耍你的犟驴脾气了!你真忍心离婚?孩子咋办?”面对倔强的马某,两名法官你一言我一语,一会儿旁敲侧击,一会儿单刀直入。马某逐渐明白了自己在处理家庭矛盾、经营夫妻感情方面的不妥之处,也重新鼓起了挽回婚姻的勇气。
案件露出了转机曙光。法官董多仓随即通过电话联系,反复劝说禹某回心转意。在征得部队首长同意后,两名法官果断邀请禹某赴疆,并当即安排购买了民航机票。
禹某与马某经过见面沟通,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短短数日就消除了隔阂和误解,坚如寒冰的感情危机也消融无痕。
婚姻破碎的危险警报解除了,马某又恢复了往日灿烂的笑容,在训练场上重新生龙活虎。禹某也在部队家属房安顿下来,短暂居住月余之后便心情愉快地返回老家安心养胎了。
【思考】
泌阳县人民法院尽管有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但是办案法官如果缺乏对军人军属的深厚感情,依旧可以找到借口敷衍:部队驻地远在新疆,路途遥远;案件事实清楚,判案依据充分,没必要调解;单位办案经费短缺,没钱长途出差……
军队打胜仗,人民是靠山。只有胸怀深厚浓烈的拥军热情,肩负着法官职业的为民情怀,才能像泌阳县人民法院这样,为了一起简单的涉军维权案件,不计成本地奔波千里,不辞辛苦地耐心劝说,才能让这起涉军离婚案件有一个圆满结局。
后续
法官多次走访军属,真正确保“案结事了”
今年八一建军节前夕,这起牵动军地双方的涉军离婚案件,最终以调解和好顺利结案。如果单纯就案件办理的程序而言,该案也就剩下书记员装订一下卷宗材料,就可以在法院的档案室入库保存了。
卷宗自然要装订,但是在泌阳县人民法院,涉军维权案件还有一个程序没有走完:案后回访。得知禹某的父亲身患癌症,禹某娘家因病致贫,关爱从四面八方涌来。
今年重阳节,泌阳县人民法院院长孙亚轩,带领涉军维权合议庭庭长马富周、该案承办法官董多仓,一起带着慰问品看望禹某父母,实地了解他们目前的生活情况,并送去7000元救助款用于治疗疾病。
一个月前,中部战区郑州军事法院院长刘卫国得知这桩濒临破碎的涉军婚姻得以挽回,也非常挂念军属的生活情况,专程赶到泌阳看望慰问。
这还不算完。为了进一步巩固案件调解和好的成果,11月5日,马富周、董多仓两位法官,再次从泌阳远赴新疆乌鲁木齐,回访案件当事人马某,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思考】
这件案件圆满处理令人深思:试想,如果法院做出冷冰冰的判决,或者法官成功调解后不再关注,会是什么样的后果?恐怕不只是一个军人婚姻的破裂,甚至对军人家乡适龄青年参军、部队战友留队热情等,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司法实践常新,不能变的是拥军情怀。嘴上说一万句司法拥军、支持国防的空话,不如办好一起涉军维权的案件。办好涉军维权案件,承办法官应该首先认识到其中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处理涉军维权类案件的质量,关系到军心民心的维护巩固,关系到国防建设和军民团结。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只有树立心系国防、胸怀军队的大局意识,带着感情依法做工作,才能为“最可爱的人”排忧解难,为实现强军目标添砖加瓦。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摘登
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此前,中央军委政法委、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办法共二十三条,对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办法。从即日起,我们将分期摘登《办法》全文,方便广大战友及军属及时查阅,增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实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精神,切实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
本办法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军属对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工作考评通报等机制,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军事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五条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外,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二)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三)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四)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第六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军人军属身份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七条下列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第八条军人军属就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或者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也可以由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受理。
第九条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化办理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对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充材料、补办手续。对伤病残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网上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对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军队有关部门。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军队有关部门协助的,军队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条件的可以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依托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在乡(镇)人武部、营连级以下部队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为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二)有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
(三)有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有规范的工作制度;
(五)有统一的标识及公示栏。
第十三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接受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转交有权办理的法律援助机构;
(二)开展军人军属法治宣传教育;
(三)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四)办理简单的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
(五)收集、分析和报送军人军属法律需求信息。
第十四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在接待场所和相关网站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以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等信息。
第十五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军人军属来函、来电来访咨询事项登记制度。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规定,指引当事人寻求其他解决渠道。
第十六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向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和所驻军队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安排本机构人员或者指派律师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和措施,安排部署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二)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落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三)指导、检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总结推广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组织宣传相关政策制度和先进典型;
(五)组织军地法律援助人员学习交流、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