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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祝在人民日报发文: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3)

2016-11-17 04:35:08  人民日报    参与评论()人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条例》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提出党内监督要运用“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是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一是在抓“前”上下功夫,做到自警自省。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不会随着党龄的增长而自然提高,需要日积月累的终生努力。要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督促党员干部时刻用党章党规党纪、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启发思想觉悟。要加强警示教育,以案说理、以案明纪,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观念、底线意识,不断提高在是非面前的辨别能力、在诱惑面前的自控能力、在警示面前的醒悟能力。要不断让思想自觉引导行动自觉、让行动自觉深化思想自觉,促使党员干部强化自我监督,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二是在抓“早”上下功夫,做到动辄则咎。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止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这是最大的关心爱护。早发现,就是瞪大眼睛、拉长耳朵,及时发现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就是发现问题后早一点打招呼,进行真诚善意的提醒、推心置腹的交流,使问题得到及早纠正。早处置,就是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进行函询、谈话、诫勉,对反映不实的予以澄清,对如实说明且反映问题并不严重的予以了结,以便有关同志放下包袱、轻装前进。三是在抓“小”上下功夫,做到防微杜渐。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任何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都是从小问题逐渐发展起来的。比如,收受礼品、滥发奖金、公款旅游等看似不起眼,其实反映的是作风上的大问题,甚至可能成为诱发腐败的直接动因。又比如,有的干部把档案造假、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等问题当成是“小错误”,认识不到这实质上是欺瞒组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在日常管理监督中,要对这些“小事小节”及时提醒、警示,避免问题小变中、中变大、一变多、个人问题变成全家问题,违纪问题最后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体系,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但并不意味着忽视或放弃后三种形态。没有后三种形态的处理,第一种形态也难以落实。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对党内监督中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保持高压态势,形成“不敢”氛围,讲纪律就有人听,抓纪律就有力度,“四种形态”的效果才能得以保证。

把落实监督制度作为严明纪律的重要抓手。《条例》规定的监督制度本身就是党规党纪,严格落实这些制度体现了严明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一是细化制度。《条例》着眼于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定了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派驻纪检机构监督等制度。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把各项制度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做到彼此呼应,增强整体功能。二是执行制度。有了好的制度不去抓落实,制度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要加强日常督察和专项检查,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监督制度落实,让党员干部感到身边有一把戒尺,随时受到监督。对党内监督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抓集中管理、抓分类处置、抓整改落实,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纠错整改不力、效果不明显、查处问题不够、震慑作用不大的,尤其是破坏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三是创新制度。创新是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制度建设要从解决当下突出问题入手,探索实践在前,概括提炼在后。要根据形势任务和党的建设需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在党内监督方面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组织制度创新,把制度的笼子扎细扎密扎牢,使监督的尺子越来越清晰,推动党内监督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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