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经营者服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信息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信息安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三条 禁止违规接入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乘客合理拒绝付费 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已经支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退还:
(一)网约车驾驶员不按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取乘客费用的;
(二)超过3日未提供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四)租乘的网约车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五)由于网约车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六)由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系统故障,造成无法正常计算、支付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合理拒绝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或继续提供服务;已经发生的费用,乘客应当支付:
(一)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夜间到偏僻地区,拒绝驾驶员要求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执勤点进行身份确认的;
(三)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车,未有其他人员监护照顾的;
(四)携带烈性犬只等禁止饲养的动物乘车的;
(五)在服务过程中,乘客有恶意损坏车辆设施、设备,或有影响网约车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临时行政管制当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权对网约车数量、价格等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十七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属于互助自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其权利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