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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网约车新规草案:对驾驶证及登记车辆设限(7)

2016-10-09 15:15:07  政府网站    参与评论()人

(六)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八)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的,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 车辆审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服务区域登记为主城区;在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服务区域登记为所在行政区域。

个人申请办理网约车车辆营运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六条 网约车营运要求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

(二)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三)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

第十七条 报废规定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十八条 驾驶员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身体健康;

(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六)申领之日,无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满5年的;

(七)无被禁止终身驾驶营运车辆的。

第十九条 从业资格证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最近3年内连续从事运营服务,诚信考核等级均达到AAA级,且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经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不经过考核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驾驶员从业规定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内禁止吸烟;

(三)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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