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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网约车新规草案:对驾驶证及登记车辆设限(8)

2016-10-09 15:15:07  政府网站    参与评论()人

(四)向乘客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不得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巡游揽客;

(六)不得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服务;

(七)不得爽约拒载、途中甩客;

(八)按照合理线路或乘客要求线路行驶;

(九)不得议价、违规收费;

(十)不得进入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等设置的巡游出租汽车候乘站点;

(十一)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主体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管理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驾驶员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当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驾驶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四条服务质量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二十五条 价格规定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竞争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经营区域规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确因特殊原因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八条纳税及保险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九条 安全能力建设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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