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中日联合声明》第三项的确切含义是,日本承认“中国对台湾地区拥有主权,统一问题是中国内政”。在恢复邦交谈判中,中日经过交涉,就台湾问题表述达成一致,签署了联合声明。在1972年9月26日的中日外长会谈中,日方宣读《日中共同声明日方方案的对华说明》,并将该文件递交中方。文件详细解释了日本关于台湾问题的条文方案,称“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立场是解释的“简洁化表述”。该文件针对台湾主权归属问题称:“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历史)经纬,基于这些宣言的意图,台湾应当被返还给中国,这是日本政府不变的见解。……我国也不设想将来台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任何法律地位。”根据上述解释,日方“理解、尊重中国立场”的含义是因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故承认台湾归属中国,且认为台湾的法律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关于如何看待中国统一问题,该文件称,台湾问题“应该由中国人自己,也就是作为中国的国内问题被解决”。之后,日本政府又重申上述解释,外相大平正芳表示,“日本接受了表明台湾应当属于中国的宣言”;两岸“对立”的问题基本上是中国的国内问题;在运用《日美安保条约》时,日本将基于日中两国友好关系慎重考虑。
第四,所谓“《中日联合声明》‘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绝非日本与民进党当局发展政府间关系的理由。1998年的《中日联合宣言》写明,“日本将继续只同台湾维持民间和地区性往来”。2024年11月15日,日本首相石破茂对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表示,“在台湾问题上,日方坚守1972年日中联合声明的立场丝毫没有改变”,“日方坚持日中四个政治文件确立的原则和共识”。如果日本政府以所谓“《中日联合声明》‘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为由不遵守关于台湾问题的承诺,那就形同于告知世界,与日本签署除条约外的文件没有意义,与日本在会谈中达成的共识也没有意义。
《中日联合声明》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当前中日关系的第一份指导文件。日本政府理应回顾四个政治文件及中日高层会谈内容,学习当年的己方说明文件和国会答辩,遵守对于台湾问题的承诺,维护好两国关系的政治基础。(作者是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东北亚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