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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安办通报“食用油运输问题”调查处置情况(2)

涉事罐车冀E6365Z相关违法违规事实。5月16日17时,司机张某某驾驶涉事罐车从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分公司装载煤制油(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 1#),5月18日16时到达河北省秦皇岛衡杉科技有限公司,卸载全部货品。5月19日19时到达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等待配货,5月20日19时到达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等待装车,5月21日11时从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装载食用植物油,5月22日12时到达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卸载油品31.86吨。司机张某某称5月20日已做清罐处理,经公安机关现场核查,当时涉事罐车轨迹所在地周边没有符合专业要求的洗车店和移动清洗车。

二、流向追查

涉事罐车冀E5476W所运35.91吨油品,用于饲料加工11吨,其余24.91吨未售出,已全部封存。

涉事罐车冀E6365Z所运31.86吨油品,已封存2.48吨;剩余29.38吨被分装销售,其中5月22日分装8.5升规格580桶4.5吨、17升规格180桶2.79吨,5月28日分装8.5升规格280桶2.17吨、17升规格310桶4.81吨,6月10日分装8.5升规格490桶3.8吨、17升规格729桶11.31吨,总计8.5升规格1350桶10.47吨、17升规格1219桶18.91吨。已销售但未被使用的7.78吨已全部追回并封存,已被使用的21.6吨流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未流向其他地区。

三、责任认定

我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有明确规定,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运输食品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食品运输工具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防止食品污染”“运输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的车、船等运输工具、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但一些企业和个人违反基本常识,践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性质极其恶劣,是典型的行为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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