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非行使用工管理权及用工评价的手段。”王丽蕊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离职证明中有4项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日期、工作岗位、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离职证明应当载明的只是有关劳动合同履行、终结的基本信息。如果缺乏上述4项中的任何一项,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出具。
在王丽蕊看来,这些信息具有客观性,不带有主观性,易于证明、不容易起争议。如果因离职证明内容的不规范妨碍了劳动者再就业,或者侵害了劳动者人格权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吴博文提醒说,只有当劳动者主动要求在离职证明上记载其他内容或者在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在离职证明上记载其他内容。如遇相关纠纷,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