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是专门为劳动者利益设计的一份书面证明。”吴博文表示,为周斌出具离职证明是被告的法定义务,被告不得附加条件,比如要求周斌在内容有争议的交接单上签字,或者以周斌办理离职交接为前提条件。“违反这一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为周斌出具离职证明,已违反法定义务。之后周斌两次催促,依然没有及时出具离职证明,迟延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阻碍了周斌再就业,酌定向周斌赔偿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可以替代离职证明。2022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在回答网友提问时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已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四项离职证明必备内容的,可以认定为已经出具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不是劳动者放弃权利的协议
北京青年陈晨(化名)也遭遇了离职证明的烦心事。
几个月前,陈晨从公司离职。公司当月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陈晨在离职证明上签名。不久后,陈晨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扣发的绩效工资4000元。陈晨诉称,自己签署离职证明时,离职当月工资尚未结清,前几天,发放上月工资时,他才发现被扣了当月的绩效工资。公司则辩称,陈晨签署的离职证明确认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绩效工资。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离职证明是劳动者前一段劳动关系已经终结的书面证明,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的签名,仅具有签收的法律效果,不能理解为劳动者就证明上载明的内容与用人单位达成具有处分、放弃自身相关权利效果的民事协议。离职证明上记载的“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与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应当以查明的事实为准,因此判决被告向陈晨支付绩效工资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