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同时指出,相对密闭的候机和乘机环境、旅客的个人事务和身心状态以及不时出现的航班延误等非正常运营信息,都可能使人产生焦虑不安的情绪。航空公司作为航空服务的提供者,理应懂得充分纾解旅客情绪的重要性。
本案中,航空公司如果当时对夏女士的服务能够更贴心一些、对她最初的关切能够回应得更及时一些,如果在运输条款或规章制度中,能够区分不同情形为拒载的范围和期限设置一定梯度作为缓冲,或许也可以避免本案纠纷的发生。希望航空公司今后能切实以“服务者”的姿态,保持对夏女士的关心,抛开已成过往的纠纷,打开彼此心结,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及时对拒载决定予以适度调整。
综上,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总台记者 杨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