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暑假,江西某大学日语专业的学生刘琳来到一家快递公司的“驿站”,承担分拣、代取快递的工作。原定每天从早8点工作到下午4点,日薪60元。有时业务繁忙,老板要求刘琳多加1个小时班,却不给单独的加班费。
离职前,刘琳向老板询问薪水结算问题。老板声称“未做满20天不给工资”,而入职时老板从未提及过此“规定”。在咨询了劳动仲裁等相关信息后,刘琳多次和老板沟通,最后的解决方案是按照工时核算费用。
但让刘琳气愤的是,前两天上工时,老板并未让刘琳打卡,结果老板又以此为由,扣除了她两天的工资。
今年7月,同样在暑假期间打工的大二学生刘婷去了一家新开的烤肉店,在后厨负责洗菜、切菜、整理厨房等工作。在刘婷入职3天后,其中3位小伙伴因为工作条件艰苦而选择离职。一时间,本该6个人干的活儿压到了3个人身上。刘婷负责的工作范围从后厨扩展到了前台,工资却没有变。
入职第7天,刘婷在备菜时不小心切到了手指。请假遭拒后,她一气之下回了家。而当她提出离职后,老板称其“无故旷工1天,要扣3天的工资”。
这并非刘婷第一次遭遇暑假被骗。早在两年前,她第一次外出做暑期工时,中途无故被辞退,临走前老板并未支付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的用工形式。此外,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七十二条对费用结算进行了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