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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所长竟收钱放人 忏悔书曝光(3)

2011年7月,佳县籍商人张某的儿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为了让儿子提前解除强戒措施,2011年10月、12月,张某先后两次送钱给刘汉兴,总计10万元,刘汉兴给张某的儿子办理了出所手续。

……

“总感觉自己干得巧妙,别人不会发现。”刘汉兴在忏悔书中坦言,有少数吸毒人员不想戒毒,家里人就想办法找人甚至花钱办理出所,“这样找关系的人就多了,有的人还不惜花大价钱。”

滥用职权

公然藐视法律法规

蒙混过关——这不仅可以解释刘汉兴“自首”时的侥幸心理,更可以高度概括刘汉兴从破规逾矩到违纪违法、执法犯法的堕落轨迹。

深耕警界多年,刘汉兴很清楚,受贿和滥用职权是犯罪。但在他看来,只要不明目张胆收钱,只要收的是熟人给的钱,就不会出事,就可以瞒天过海,躲过法律制裁。

当然,他还有另一重盘算。公开资料显示,刘汉兴出生于1964年,榆林佳县人,虽然在农村长大,但父亲是干部,家庭条件并不算差。早年与刘汉兴共事过的一个同事回忆:“他很有胆识,做事果断,执行力很强。”刘汉兴曾将榆林市第一强戒所打造成“全国标兵强制隔离戒毒所”“全国优秀公安基层单位”,他本人也在组织的关怀和呵护下获得不少荣誉,被业界称为“戒毒专家”。

刘汉兴觉得,荣誉可以成为他的“护身符”和“挡箭牌”。然而,在纪律和法律面前绝无功过相抵一说,更不会有网开一面与法外开恩。

经查,在担任榆林市第一强戒所所长7年时间里,刘汉兴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力,收受他人所送钱物合计53.8万元。他多次以违规批假、伪造诊断评估档案等方式,共为1099名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强戒措施 ——他们的戒毒时间全都不满一年,又全都由刘汉兴签字同意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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