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凡是明知他人实施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仍提供帮助的人员,如容留、匿藏偷渡者,提供仓储、交通工具等便利的,一律按共同犯罪处理,依法严查严办,严厉打击。
六、凡是新冠肺炎确诊者、病原携带者走私、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仍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事后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的,一律按照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其他罪名数罪并罚,最高判处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七、凡是涉嫌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及妨害传染病防治违法犯罪行为,从货物、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物品上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或者从偷越国(边)境人员检出新型冠状病毒及病原,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一律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走私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顶格处罚,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八、凡是实施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人员,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一律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走私犯罪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顶格处罚,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九、凡是涉嫌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及涉疫犯罪案件的人员,符合信用惩戒条件的,一律依法列入失信人员,依法不予办理公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金融机构限制贷款、办理信用卡,手机通讯、宽带网络全部依法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