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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文件再提农村妇女人身权利,有何深意?(2)

上述法规和文件都清晰界定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成为保障妇女权利的基本准绳,为给妇女人身权利创造安全环境奠定了法律保障。

因此,保障农村妇女的人身权利,必须以法律为基,有效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厉打击侵害妇女人身权利行为。

▲2011-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数呈下降趋势。图/新京报制图

▲2011-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数呈下降趋势。图/新京报制图

用重典破解小共同体“群防共犯”难题

具体来说,应持续开展拐卖妇女案件清查专项行动,用重典破解小共同体“群防共犯”难题。

首先,推动建立失踪妇女数据库,常态化开展拐卖妇女清查专项行动。

利用普查数据,对大龄未婚男性进行摸底,重点地区重点清查:如历史上曾经发生过拐卖妇女案件的地区、长期以来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等,摸清拐卖妇女上下游犯罪链条,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

其次,坚决持续打击各地黑恶势力,不断消除黑恶势力、家族宗族封建势力等对社会风气的侵蚀和影响,同时加大对拐卖妇女案件发生地区基层干部的问责处理。

基层干部,理当知法懂法、尊法遵法、劝民守法,但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案件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水泼不进、针插不进”。只因村庄是“熟人社会”,结成了一个个利益共同体,视拐卖来的妇女为“特殊的私有财产”。

若基层干部“睁只眼、闭只眼”,默许村民对被拐妇女解救行动的阻挠,只会姑息、纵容妇女买卖的罪恶行为。

因此,在严厉问责基层干部的基础上,还应严格落实我国法律对以暴力、威胁等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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