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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为城市树木建档,原则上不允许砍伐(4)

对申请树木迁移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申请理由。经批准迁移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方案和施工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树木迁移审批属于下列情形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涉及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

(二)涉及大树十株以上的;

(三)涉及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及其他绿地树木五十株以上的;

(四)涉及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区、重要滨水景观风貌区和参照历史名园管理的公园树木的。

第十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专家库。专家论证应严格按照专家论证工作细则执行。

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听证会或者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中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在信用广州、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做好公开公示,内容应包含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原因、地点、数量、树种、胸径等。

修剪、迁移、砍伐树木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进行公示。告示牌应包含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原因、施工地点、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批准文号、批准单位、施工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公示期从施工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十五条公共绿地树木迁移应优先迁移至就近的公共绿地。迁移至苗圃养护的,待树势恢复后再利用。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树木迁移档案,统筹安排迁移苗木的回迁利用,加强树木迁移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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