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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为城市树木建档,原则上不允许砍伐(3)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数字绿化平台建设,实行市、区平台联动,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信息,实现树木巡查、评估、养护、修剪、迁移等工作的智慧化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树木和树木立地生境,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颈处的地形标高。

第六条树木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树木保护和管理技术标准做好日常巡查、管养工作,包括巡查、修剪、施肥等,确保树木健康生长,并接受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树木的修剪应当按照绿化修剪技术标准执行。坚持因树因地、少修浅修、适时安全、规范操作的原则,禁止过度修剪树木。

第八条建立健全市、区、镇(街)、养护单位树木四级巡查体系,实行树木管养存在问题的发现、整改、销账等闭环管理。

第九条树木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对树木开展安全评估。树木安全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园林绿化相关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开展。

树木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根据树木安全评估结果,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园林绿化树木抢险应急预案,组建园林绿化树木抢险队伍,对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树木倒伏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行道树、大树等树木,禁止擅自砍伐树木,禁止擅自迁移树木,禁止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分批申请审批。

严格控制树木砍伐,原则上不允许砍伐树木。确因安全、严重病虫害、死亡,不具备迁移、施工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形的,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鉴定、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审批同意方可砍伐。每砍伐一株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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