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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4)

第十二条【虚假原价优惠价】平台内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实施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平台内经营者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平台内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网络直播带货

第十四条【品牌自播】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其员工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直播间运营者责任】

方案一: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且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以此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主观认知等事实予以认定。

方案二: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接受经营者委托的网络直播间未在直播间提供点击购买链接,仅以网络直播形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构成商业广告的,因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依据广告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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