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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打拐案件应当重点保护寻亲父母的亲权(2)

被拐者被收养者养育一二十年,被拐者对养父母及其家人存在“亲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毕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也要坚守。寻亲父母含辛茹苦要找回自己被拐的孩子,一方面他们要确认孩子还活在世上,另一方面是要找回失去的“亲权”,这种“亲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如果由着被拐孩子取舍,亲生父母的身份、地位、贫富甚至穿着,都会影响其跟谁一起生活的意愿,这对寻亲父母是极端不公平的。

法律与人情是可以取得某种合理平衡的,但在“打拐”案件中,法律对人情反而应当采取审慎态度,而将重点放在保护寻亲父母的亲权上。亲权是《民法典》保护的一种人身权利,亲属之间非经法律裁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权是天然存在的。养父母养育了被拐儿童,但在类似案件中,养父母与被拐儿童之间并没有合法收养关系,双方有恩有情,但法律并不承认,自然无所谓保护。

“打拐”案的结局应当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被拐者的回归,二是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受到法律的制裁。由于养父母涉嫌犯罪,被拐者“认祖归宗”本质是依法对生身父母的“亲权”的恢复。虽然这会使被拐者情感上有些不适,但对拐卖、收买儿童犯罪具有威慑价值。

(责任编辑:李妍彬 CN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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