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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于法有据、势在必行(2)

拟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于法有据、势在必行(2)
2020-12-01 07:27:59 海外网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该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也是拟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的重要法律依据。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先,根据该法第六条规定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犯罪,大陆司法机关就具有管辖权。台湾属于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故大陆司法机关对台湾地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其次,根据该法第七条规定的属人管辖权原则,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犯罪,即便发生在外国,大陆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台湾地区的居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对“分裂国家罪”作了如下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关于“终身追责”,该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上述规定是拟定“台独”顽固分子清单的直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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