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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有它撑腰!(2)

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有它撑腰!(2)
2020-09-06 00:26:56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新规这样定义不法侵害的整个过程:

——开始: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

——过程:侵害虽然中止、暂停,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结束: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

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有它撑腰!

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新规的定义不是僵化和机械的,判断非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不能以“上帝视角”拿着秒表卡尺和放大镜逐帧检视,也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自以为是来妄自评价: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它大声地提醒司法者,不要让干巴巴的逻辑,掩盖了活生生的人;它不断重申着那句谚语,坚定着人们心中对法治的信仰:

法从不强人所难!

3、司法的尺度更严谨了!

范围更宽、对象更广、时间更长,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更“松”了吗?

绝非如此!内涵扩大意味着外延的缩小,规定得越详尽,应当遵循的规则就越多,猜测和不确定性就越少,一系列全新的规定只会让司法更“严”,而非变“松”。

同时,新规中,那些“防患于未然”的条款,让人眼前一亮:

——挑衅绝不能带来正当防卫。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打破了“斗殴无防卫”的桎梏。琐事引起的斗殴中,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滥用防卫权被“开除出籍”。因显著轻微的侵害而取人性命,甚至连“防卫行为”都不能被认定,例如在一起典型案件中,被告人因人打了耳光,随即抽刀砍向了对方头部。不属于正当防卫。

——判断防卫是否过当,标准不再二选一。新规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明确,判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综合考量社会认知和现实情况,轻伤以下不算“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与加害行为,本就不可同日而语,对于防卫人的一时失控、反应过激,法律的态度也是遗憾,而非谴责。

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有它撑腰!

梳理完新规的要点,不妨再从中“跳出来”再次审视它的全貌,你会发现它勾勒出司法过程的一个清晰轮廓:

当按照法律条文的指引,得出一个定罪量刑的结果后,需要再把这个结果带入到人民群众心中的正义感里重新“计算”一遍,方能得出一个经得起无愧历史、不负人民的判决。司法的开放来源于此,司法的温度亦来源于此。

简而言之,无论对于司法者还是普通人,都是一句话——

不失于理,无愧于心,便无需担心有负法律。

(责任编辑:李皓 C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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