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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谁死伤谁有理" 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

矫正"谁死伤谁有理" 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
2020-09-04 14:04:52 经济日报

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引发广泛关注。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明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

涉正当防卫具体案件依法妥当处理,关键在于办案人员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意见》明确,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蕴含着价值判断和事实认定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准确认定。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对于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此次《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意见》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提出,“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姜启波指出,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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