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2:承租人被新房主清退损失谁来承担
【案情】
2016年7月28日,高某与丁某续签《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高某续租丁某的房屋,租期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高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丁某支付了半年租金,上期押金转为本期押金。2016年8月底,丁某把房子卖给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6年9月6日,张某强行带人进入房屋并留置人员于屋内直至9月11日高某搬离房屋。高某的丈夫9月6日从外地回京处理此事,并于9月12日离京,共计支付路费1105.5元。9月11日,高某另租房屋居住,并支付中介费6500元。
后高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退还押金、剩余租金,赔偿中介费6500元、交通费1105.5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房屋产权的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张某与高某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高某称由于张某的阻扰其于2016年9月11日搬离了房屋,涉案房屋由张某实际占用。丁某诉讼期间明确同意退还高某未使用涉案房屋期间收取的租金,法院不持异议。因涉案房屋已经过户给张某,丁某已经丧失了对房屋处分的权利,丁某占用高某的押金缺乏依据,应予返还。张某与高某履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高某由于张某的阻扰搬离了涉案房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高某所要求的中介费、交通费均系张某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其应向张某另行主张。
新华社福州6月14日电(记者张华迎)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向贫困户收取征地补偿费、骗取造福工程补助款……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震慑,福建省纪委监委日前通报了近期查处的3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原标题:哈尔滨通报5起“四风”问题典型案例日前(28日),哈尔滨市纪委监委通报5起“四风”问题典型案例。哈尔滨市水务局原河道堤防管理处处长唐铭钧等人采砂审批失职失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