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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联合二中院共同发布住房租赁典型案例 出租人交付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应承担违约责任(3)

市住建委联合二中院共同发布住房租赁典型案例 出租人交付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应承担违约责任(3)
2020-07-03 11:13:54 北京青年报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京建法〔2017〕21号)规定,出租住房在租赁期间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案例3: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

2012年6月16日,王某某(出租人)与赵某某(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赵某某居住,居住人数为5人,最多不超过5人;租期自2012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月租金为3000元,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赵某某,赵某某向王某某支付了一年的租金,之后租金未再交纳。租赁期间,赵某某未经王某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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