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知名律师黄英豪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澳门此前设立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香港提供了借鉴,而特区政府本来也已有多个下属委员会,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问题。他表示,特首担任委员会主席的安排更意在明确,其在国家安全事务上对中央和香港均负有责任。
根据《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除担任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外,还应从现任或者符合资格的前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对此,邓飞对记者分析指出,由特首指定法官并非不信任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而是因为特首是执行“基本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故而无论从“基本法”精神,还是从一般的政治原则而言,这一安排均合乎情理。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高级顾问顾敏康则认为,中央将任命法官的权力赋予特首,对涉港国安法在司法层面能否有效落实非常重要。“将任命权交予特首,可确保审理国安案件的法官尊重中国国家安全,具备爱国情怀,有意志和能力履行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这或许比直接禁止外籍法官审理国安案件更具备有效性。”
“从种种安排来看,未来香港特首的政治权威将会提升,也将扮演更重要的宪制角色。”南开大学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对《环球时报》表示,今后特区的管治架构中将会更加强化行政主导的地位,“这可以说是香港宪制秩序重塑的重要历史时刻”。
特区与中央权责如何划分?“一般管辖”归特区,“特殊管辖”归中央——比如“修例风波”案件、涉外交豁免人士案件归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