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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消“长江学者”?教育部明确:8类情形应退出(2)

是否取消“长江学者”?教育部明确:8类情形应退出(2)
2019-12-08 21:18:05 北京日报

记者查询发现,在2018年9月公开的新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中,教育部规定,要建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退出机制,八类情形可退出,包括:

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聘任合同,本人提出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可以主动退出;

如有在聘期内违规离岗,聘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到岗工作或到岗时间不足、经督促提醒仍不履约,聘期考核不合格且本人不主动退出等违约情形的,应当解约退出;

如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且情节严重等违法违规情形,应当强制退出。

教育部还强调,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由教育部撤销称号;聘期尚未结束的,聘任高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长江学者聘任合同;主动退出和解约退出的,停发奖金并视合同履行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奖金;强制退出的,取消入选资格,停发奖金并追回全部已发放奖金;解约退出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国家、各部委高层次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强制退出的,不得再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

在今年10月《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教育也对“长江学者”讲授课程提出要求,“双一流”建设高校、部省合建高校要明确要求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建设名课、讲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建设一批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一流本科课程。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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