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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发文:涉黑涉恶和“村霸”都不能再当村官(3)

中央发文:涉黑涉恶和“村霸”都不能再当村官(3)
2019-06-24 08:29:29 北青报

可以看到,马安桥曾被刑事处罚,但依旧出任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村干部职务。而且,他还是典型的“村霸”,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

如今,中共中央、国务院层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给马安桥这样的人出任村干部下了明文“禁令”。

《意见》中村级组织体系是怎样的?

当然,除了涉黑恶内容,《指导意见》的内容还非常丰富。

首先,我们做一个总体的了解。

《指导意见》提出了总体目标:到2020年,现代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农村基层党组织更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以党组织为领导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明显加强,村民自治实践进一步深化,村级议事协商制度进一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在《指导意见》的主要任务部分中提到,要建立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

这句话提到了很多方面,具体来说,每个方面有更具体的职责、任务:

村党组织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

村民委员会要履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发挥在村务决策和公开、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事项上的监督作用。

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在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

农民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要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那么,在人事上如何安排呢?

《指导意见》指出,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责任编辑:苖玉轩 CN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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