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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8-07-09 10:54:12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资本管理更加完善。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规范委托代理关系,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创新资本管理机制,强化资本管理手段,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党的建设更加强化。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强化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巩固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统筹规划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实现战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标的统一。既要减少对国有金融资本的过度占用,又要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保持必要的控制力。对于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对于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对于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于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授权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履职尽责,保障出资人权益。

关键词:金融资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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