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更好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坚持统一管理。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创新。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的统一管理、穿透管理和统计监测,强化国有产权的全流程监管,落实全口径报告制度。
——坚持权责明晰。厘清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金融机构的权责,完善授权经营体系,清晰委托代理关系。放管结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严防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问题和障碍,加强协调,统筹施策,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基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布局优化、运作规范和保值增值,切实维护资本安全。
——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推动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三)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与控制力,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
——法律法规更加健全。制定出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明晰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实现权由法授、权责法定。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原则,承担管理责任。
——资本布局更加合理。有进有退、突出重点,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有效发挥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作用,继续保持国家对重点国有金融机构的控制力,显著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