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如何评价?安徽印发办法)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6日
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市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推进教育公平,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市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对市级人民政府的评价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国家和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
第二章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市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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