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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印发教育职责评价办法:含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2018-05-29 13:02:45  中安在线    参与评论()人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我省教育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省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和省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发展素质教育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重视和加强民族教育,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和网络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切实落实教育投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第三章评价的实施

第七条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于每年2月底前向各市级人民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第八条市级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市级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根据督导评估指标,利用国家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家长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于每年5月底前形成年度监测报告。

关键词:安徽师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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