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使监察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宽打窄用,严把决策审批关,试点地区针对不同调查措施设置不同审批程序,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相关材料全程留痕、存档备查。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调查取证,对调查措施的适用条件、执行方式、程序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统一文书格式,采取调查措施进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调查措施的使用更加严谨规范。用“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调整处分审批权限,依法对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作出处置。今年1至8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给予政务处分284人、1180人和951人。
全过程测试留置流程,增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通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均以留置取代“两规”,解决了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法治难题,提升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细化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把纪委原“两规”场所、公安机关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对留置折抵刑期、异地留置进行探索,做好留置案件调查与审理工作对接。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留置期间注重对被调查人的思想教育和政策讲解,促使被调查人主动认识错误、如实说明问题。强化被调查人权利保障,采取留置措施及时书面通知家属,限定留置期间讯问时间、时长,坚守安全底线。今年1至8月,3省(市)共留置183人,其中北京市留置43人、山西省留置42人、浙江省留置98人。
(六)探索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的内部监督机制。试点地区各级纪委、监委把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贯穿试点工作始终,创新体制机制,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实现案管、监督、调查、审理各环节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省、市两级实行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纪委、监委执纪监督部门分别为8个、8个、7个,执纪审查部门分别为8个、3个、6个。试点地区执纪监督部门与执纪审查部门均由不同副书记分管,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日常监督、不负责具体案件查办;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初核和立案审查,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一案一指定、一事一授权;充分发挥审理部门审核把关作用,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