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表示,因公司业务特性,未来仍不能完全排除因人为操作失误、用户使用不当、或者燃气用具质量问题等发生燃气使用事故和因管道毁损引发天然气泄漏等安全事故。
此外,据招股书披露的贵州燃气及子公司涉及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中显示,被告:中山市科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贵州燃气有限、贵州燃气贵阳燃气输配分公司、马林;原告:贺建明、王桂芳;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2011年8月27日,原告(贺建明、王桂芳)购买了被告科雪公司生产的煤气热水器及其他电器。2014年6月15日,原告按“贵阳美意安装维修服务公司”(未取得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售后服务单上的电话联系被告马林(为被告科雪公司从事产品售后安装、维修服务,二被告内部形成承揽关系,对外被告马林代理被告科雪公司从事售后安装、维修服务),被告马林为此对原告的热水器进行了改装。2014年10月18日,原告次女贺露独自在家中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一审判决中山市科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赔偿463,287元及相关租金,贵州燃气赔偿57,911元及相关租金,二审法院以案件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中山市科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赔偿463,287元及1,200元租金,贵州燃气贵阳燃气输配分公司赔偿原告57,911元及150元租金,贵州燃气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957元,被告贵州燃气贵阳燃气输配分公司负担669元。中山市科雪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该上诉已被驳回。贵州燃气已执行完毕上述判决。
取得六盘水公司控制权证监会询问是否存国资流失
2015年,贵州燃气有限以其合法拥有货币对六盘水公司进行增资,其认缴出资额占六盘水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51%,取得六盘水公司的控制权。除该次收购外,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重组。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对此进行了询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本次增资收购的程序是否合规,涉及国有资产的,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本次收购相关的资产、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重组增资相关价款支付的情况,有关减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六盘水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真实、充实,请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发行人主营业务重大变化进行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