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藏、哲之界,以自布坦交界之支莫挚山起,至廓尔喀边界止,分哲属梯斯塔及近山南流诸小河,藏属莫竹及近山北流诸小河,分水流之一带山顶为界。
第二款哲孟雄由英国一国保护督理,即为依认其内政外交均应专由英国一国径办;该部长暨官员等,除由英国经理准行之事外,概不得与无论何国交涉来往。
第三款中、英两国互允以第一款所定之界限为准,由两国遵守,并使两边各无犯越之事。
第四款藏、哲通商,应如何增益便利一事,容后再议,务期彼此均受其益。
第五款哲孟雄界内游牧一事,彼此言明,俟查明情形后,再为议订。
第六款印、藏官员因公交涉,如何文移往来,一切彼此言明,俟后再商另订。
第七款自此条款批准互换之日为始,限以六个月,由中国驻藏大臣、英国印度执政大臣各派委员一人,将第四、第五、第六三款言明随后议订各节,兼同会商,以期妥协。
第八款以上条款既定后,应送呈两国批准,随将条款原本在伦敦互换,彼此各执,以昭信守。
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年三月十七日,在孟腊城缮就华、英文各四份,盖印画押。
附件3
一、1959年3月22日印度总理尼赫鲁给中国总理周恩来的信“印度的保护国锡金同中国西藏地方的边界,是由1890年的英中专约所确定,1895年共同在地面上标定。”
二、1959年9月26日印度总理尼赫鲁给中国总理周恩来的信“1890年的这个条约也确定了锡金和西藏之间的边界;这条线后来在1895年加以标定。因此,关于锡金同西藏地方的边界,不存在任何纠纷。”
三、1960年2月12日印度驻华使馆给中国外交部的照会“中国政府知道印度政府同不丹和锡金所有的特殊的条约关系。因此印度政府欢迎中国照会中对于锡金和不丹为一方和西藏为另一方之间的边界的解释。照会说,锡金和中国西藏地方之间的边界早经正式划定,在地图上既没有任何分歧,在实践中也没有任何争论。印度政府愿意补充说明,这条边界在地面上也已标定了。”
四、2006年5月10日印方在中印边界问题特别代表工作组会议上提交的非文件。
“五、双方同意锡金段的边界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