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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别再拿“彭宇案”当见危不救的挡箭牌(2)

2017-06-16 08:45:44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如果说前者以民法的公平原则,为见义勇为者解除“救济之忧”,后者则是以民法“慈母般的眼神”,直接免除了救助人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看,救助人“无条件”地不承担民事责任,不无“绝对”之嫌,但为匡正社会风气计,从法律上给予善行以有力支持,立法体现了鼓励见义勇为的立法精神。

这种立法产生的效果,不仅是在司法层面的,更是在社会层面的。立法的重大突破之举,向整个社会释放出强烈讯号,就是国家法律支持公民善行,当公民为集体或个人利益“见危施救”,不但可以免除个体责任的“瑕疵”,更能得到法律的有力救济,不至于再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

再看地方性立法,同样朝着支持见危施救者给力。近年来,各地类似《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立法不少,从国家到地方,不断完善对救助者的奖励、保护长效机制,终将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保障体系。这些立法努力也让“彭宇案”作为“挡箭牌”的说辞,变得愈加无力。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什么?意大利法学家阿奎那如是说:“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扶危济困、见义勇为的“德行”,不能光靠内心的道德自律,更应得到法律的引导和保障,如此,类似“彭宇案”“小悦悦案”“女子二次遭碾压案”等,才会淡出我们的视野,社会风气才会真正好起来。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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