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微转发了《人民法院报》一篇文章,题为《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细述了一直以来不时被舆论提及的“彭宇案”的真相。文章刊发的大背景就是近年来在各地反复上演的路人对遇险者“作壁上观”现象。而前段时间,河南驻马店某女子被车撞倒后,路过行车和行人未及时相救,遭二次碾压后身亡的悲剧,更让舆论回忆起了当年的彭宇案。
多年过去,“彭宇案”之所以还能保持如此“热度”,恐怕还归因于公众从此案的审理中,得出了“谬论”,即,法律不保护好人做好事。尽管从后来披露的信息看,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有“优势证据”,而彭宇之后也承认了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但经历了该事件的“反转”与“质疑”,“扶不扶”似乎已经成为一个“悖论”:提供救助怕被对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面临良心谴责。
这种颇为尴尬的局面,显然不是法治社会所乐见的结果。尽管当时的立法和司法足以还原真相、公正裁决,但“彭宇案”在审理过程中的确也暴露了立法存在的不足。倘若为见义勇为者限定法律责任的“天花板”,为他们消除维权上的后顾之忧,人们在挺身而出时,也会减少许多顾虑。
当然,舆论的担忧,要放大的是见危施救的“责任成本”问题。而在现实中,不乏救助者因施救而身患重病甚至身亡,却遭遇被救者冷漠以对的事例,救济不到位的现实,令人寒心,也不利于人们继续奉献爱心。
对于上述“短板”,新近通过的《民法总则》发出了铿锵回音。该法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