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一审判决认定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具有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未认定防卫性质,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检察员说,于欢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从防卫的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型、严重性的不法现实侵害;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从防卫对象看,于欢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此,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至少也应当是故意伤害罪,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上诉理由不成立;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于欢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理由是催债行为是合法的,讨债方没有殴打行为;被害人严建军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于欢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构成正当防卫,严建军之前也没有参与讨债行为。
“上诉人于欢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被害人郭彦刚的意见、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本法庭已经听清楚,并且已记录在案。合议庭评议时,对各方的意见将予以充分考虑。各方如果还有新的意见,可以在庭审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随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最后,上诉人于欢作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法庭审理结束,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定期宣告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