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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于欢案二审全程直播 驳"暗箱操作"说法(2)

2017-05-31 09:19:39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苏银霞说:“杜志浩对于欢进行辱骂,扇耳光,揪头发,抠眼睛,还脱下于欢的两只鞋让我闻,并往我身上弹烟灰,像唤小狗一样叫我儿子。”

苏银霞说,于欢当时脸气白了,但动不了,周围都站着吴学占的人。后来,他们还把我们的手机没收了。我们想跟处警的民警出去,也被他们拦住了。于欢不想坐在沙发上,讨债人员不让,按着于欢向东南方向走过来,没看到他们动手打于欢,也没有听到他们说什么话。

这时,苏银霞看到有一个人很快向儿子走去,走到于欢身边猛地一扭身,就看到于欢拿着刀匆匆给了他一下。这个人就是受害人郭彦刚。

在检察员向证人杜建岗的发问中,杜建岗证实,案发当晚,杜志浩对苏银霞母子进行了言语及肢体侮辱。

下午庭审中,辩护人提交了3份新证据,检察员提交了23份新证据,各方诉讼参与人分别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质证。

检察员出示的23份证据,证实了案件的整个过程:高息借款、前期违法讨债、案发当天违法讨债、民警处警、持刀捅刺、到医院救治等环节。证据显示,案发前确已有违法讨债行为,同时案发当晚也有违法讨债、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这进一步印证了苏银霞的说法。

对于于欢持刀捅刺整个过程,并没有视频监控佐证。检察员当庭播放了处警警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于欢捅刺严建军、郭彦刚的视频动图。

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到法庭辩论环节,其中,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为法庭辩论的核心问题,辩论各方对此存在较大分歧。

上诉人于欢的辩护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如果采取暴力方式迫使苏银霞还债还构成抢劫罪,于欢则是无限防卫。

检察员认为,本案由违法逼债引发,是一起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的伤害案件,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事实的引发原因、激化过程,尤其是杜志浩等人不法侵害的事实认定不全面,适用法律错误。

检察员认为,本案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全面:一是没有认定苏银霞、于西明向吴学占、赵荣荣高息借款共计135万元;二是没有认定2016年4月1日、4月13日吴学占、赵荣荣纠集人员违法逼债;三是没有认定4月14日下午赵荣荣等人以盯守、限制离开、扰乱公司秩序等方式向苏银霞索债;四是没有认定4月14日晚,杜志浩等人实施的强收手机、弹烟头、辱骂、暴露下体、脱鞋捂嘴、扇拍于欢面颊、揪抓头发、限制苏银霞和于欢人身自由等具体不法侵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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