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还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刘克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理由,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11310万元;被告人刘克胜在担任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民生公司1726.2万元。
法院另查明,2013年4月、2014年5月,被告人刘克胜为谋取时任桐城市房产局局长黄传武(另案处理)在办理房产过户等业务以及挪用公款给刘克胜使用等方面的关照,送给黄传武现金25万元和纯金貔貅一樽(价值325.3万元)。
法院综合被告人刘克胜、刘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克胜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