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记者从沈阳市工商局获悉,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日前发布。今后,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且为首次违反规定等18种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将免于处罚。至此,沈阳市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达到55条。
去年,沈阳市出台首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对37种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实行免罚。免罚清单实施以来,沈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指导、告诫、警告、责令改正等方式处理企业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313次,对300余家企业给予免罚处理,社会效果良好。
此次发布的免罚清单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工商部门从执法实际出发,认为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免予罚款处罚的情形,但该情形不免除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其他种类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共7项;另一部分是违反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条款,但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即不予处罚的情形,共11项。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免罚清单,是在不改变法律规范对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的定性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秉承两项原则制定:一是内容不违背我国根本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基本没有社会危害、仅违反政府管理秩序以及限首次违法四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