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共享自行车发展的基本思路
此次制定的《指导意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鼓励、规范、发展的原则,鼓励市民绿色出行,满足市民公共交通换乘及短距离出行需求,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维护城市环境。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秩序,规范引导共享自行车有序发展,促进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
4.共享自行车的发展原则
共享自行车发展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行业自律、承租人守法、规范有序”的原则,市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制定政策文件和标准,指导各区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各区政府结合属地实际,负责规范共享自行车发展的具体管理工作。企业承担投放车辆经营与管理的主体责任,企业和承租人均应承担各自的规范停放责任。
5.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分别有哪些规定?
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指导意见》对共享自行车企业进入和退出运营分别进行了规定。准入机制包括: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向注册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企业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安装卫星定位装置;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企业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交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对接;在本市开立企业资金专用账户;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退出机制包括: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不履行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的,按相关部门要求退出。
6.为什么暂不发展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
共享自行车具有多人次使用、露天停放的特征,电动自行车用于共享,主要问题是安全隐患大。骑行电动自行车与普通自行车相比,车身重、速度快,且需要一定骑行经验,发生交通事故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往往受到更大伤害。同时,充电过程和露天停放对电池的安全也有很大的影响。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条件、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务等特性,本市暂不发展使用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