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
纪委通报
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
现年59岁的孟庆魁大学文化,原系山东省单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7-2010年,孟庆魁曾任单县财政局局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2016年3月1日,山东省菏泽市纪委对孟庆魁有关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后将案件移至检察院。菏泽市检察院决定将孟庆魁涉嫌犯罪一案指定郓城县检察院管辖;菏泽市中级法院指定郓城县法院管辖。
2016年4月14日,单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启动罢免孟庆魁县人大代表程序,2016年4月15日,依法罢免了其人大代表职务。
案情
财政局局长受贿37万余元
山东省郓城县法院一审认定孟庆魁构成两宗罪,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
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孟庆魁在担任单县财政局局长、单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合计37万余元。
据了解,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孟庆魁利用职务便利帮两个未成年孩子办进地税局上班,骗领工资等共计32万余元。此外,2013年2月,孟庆魁在担任单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以部分费用无法在本单位报销,需要从单县时楼镇政府走账为由,与时楼镇党委书记田某商量后,安排单县财政局局长赵某将10万元拨到时楼镇政府。田某安排会计李某将10万元提出后,将其中5万元现金送到孟庆魁办公室私吞。
对此,孟庆魁供述,2012年秋,他与田某协商,让单县财政局局长赵某给时楼镇拨款10万元,将其中的5万元取出给他使用。后田某在款项拨付后把10万元全部送到他那里,他拿了其中的5万元用于去省财厅走访慰问。
过节乱发钱私分国有资产
除了受贿罪,法院还认定孟庆魁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查明,2006年1月至2010年春节,孟庆魁在担任单县财政局局长期间,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滥发钱、物和公款旅游的通知》之规定,禁止各地区、各部门以任何借口、形式乱发奖金、津贴、补贴和购券等。在春节,中秋节期间,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发放金额共计90万余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较坏社会影响。
陈某等多名证人证明,孟庆魁2006年至2010年召开党组会议,形成决议,通过办公室和投资公司将奖金发给职工,共计违规发放9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