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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案干警未保护苏银霞安全严重失责被审查

2017-04-02 19:36:25  大众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聊城市对于欢案处警干警立案审查

大众网4月2日讯据聊城新闻网:于欢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迅速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联合工作组,就案件涉及有关问题展开调查。调查组按照全面深入、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调查工作。调取有关报警电话录音、与苏银霞有关的投诉、相关的报警处警视频和记录等资料,查阅分析处警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厂区监控录像、卷宗笔录等资料及视频,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取证谈话。

经调查,2016年4月13日,干警郭增金等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干警朱秀明等人在多名讨债人员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于欢案处警干警在警情处置过程中存在处警不力、对现场处置严重失责等失职行为。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聊城市纪委、市监察局责成冠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郭增金、朱秀明等人立案审查。

相关报道:辱母案10名讨债者全被抓 头目已被抓半年

3月26日,山东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告诉澎湃新闻,目前于欢案中10名讨债者(11人中杜志浩已死亡)全部被抓,首要犯罪嫌疑人吴学占、带队讨债的赵荣荣等人已被抓半年,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聊城公安:

山东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公告@南人北相什么东西微博图

澎湃新闻从源大工贸公司现场所贴布告获悉,受聊城市公安局指派,2016年8月3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将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首要嫌犯吴学占已被抓获。公安机关向广大群众征集线索,凡受吴学占及其团伙成员侵害欺压的群众,或该团伙违法犯罪活动的知情人,均可向警方报案、揭发。布告张贴于2016年8月11日。

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介绍,“作为上级公安机关指派的案件,我们是在离辖区几十公里外的地方办案,一些情况不熟悉,所以我们通过张贴布告的形式获得线索。请相信我们会秉公执法,会尽力会办好。”

澎湃新闻还从办案民警处获悉,目前吴学占团伙成员仍有人员在逃,警方仍然在积极侦查。

多部门就辱母案发声 律师:证明正当防卫难度大

这个周末,“辱母杀人案”持续发酵,3月26日,公检法部门就此案集体发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称,已受理该案的上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山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随后也在当天发布消息称,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当天,于欢的辩护律师也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透露,会在二审期间申请对于欢在案发时的精神状况申请司法鉴定。

▲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书首页。    王瑞峰 摄

▲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书首页。王瑞峰摄



 ▲最高检、山东高院和山东省公安厅就于欢故意伤害案发声。    网站截图

▲最高检、山东高院和山东省公安厅就于欢故意伤害案发声。网站截图

就于欢案发时精神状况

辩护律师将申请司法鉴定

3月26日上午,山东高院通报受理了“辱母杀人案”被告人于欢的上诉,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也被法院受理。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联系到在二审为于欢进行辩护的代理律师殷清利。殷清利表示已经接到法院通知,由于他是在一审结束后接受于欢家人委托代理该案件,因此要先对在案证据和相关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殷清利定于27日上午前往山东省高院阅卷,据其判断,该案二审会在一个月内开庭。

“是罪轻还是无罪辩护要看证据材料的情况,目前还不能确定”,殷清利说,但对于此案,他已经确定了大致的辩护思路。

殷清利介绍,在二审期间,他会向法庭提出,对于欢进行精神状况鉴定,“通过技术手段,对现场证人描述的于欢的言行等证据进行分析,以此鉴定于欢在案发时,是否因为外力刺激而引发了间歇性精神病。”

如果司法鉴定申请失败,殷清利说,他将根据《刑诉法》规定,向法庭申请国内权威的精神病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专家证人不是案件的一般意义上的证人,不是案件行为事实的经历者,也不是鉴定结论的作出者,而是通过专业知识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人。殷清利表示,可以通过专家证人,来证明在案发现场,于欢在当时情况下的行为是否与精神遭到刺激有关等问题。

▲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    图片来源/南方周末 王瑞峰 摄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图片来源/南方周末王瑞峰摄

律师“备战”刑事案开庭

称证明正当防卫的难度大

就此前于欢家人要求起诉警方的报道,殷清利确认家属委托进行的是行政诉讼,但目前而言,既然法院已经受理于欢的上诉,那么他将全力准备刑事案件的开庭。

于欢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殷清利表示,根据他目前了解的情况,要证明于欢属于正当防卫的难度很大,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法律对防卫的起因、时间和限度都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要求防卫是在危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并且达到了一定的紧迫程度的不法侵害时做出的,这中间很多的要求目前很难找到证据证明。

 ▲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书于欢证言部分。    王瑞峰 摄

▲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书于欢证言部分。王瑞峰摄

链接

就辱母杀人案同日发声公检法都说了些啥?

3月26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通报,于欢故意伤害案由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接下来,山东省高院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微博表示,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山东省公安厅当天也在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对媒体报道的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省公安厅26日上午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26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表示,将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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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关键词:辱母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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