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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军企原董事长被继任揭发 受贿为儿孙在京买房(4)

2017-03-21 03:26:26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罪名三:利用影响力受贿

退休后仍不收手

利用影响力继续受贿

2010年3月张友仁退休。虽然人退下来了,但他的影响力依然存在。

法院查明,2010年下半年,张友仁利用担任安徽军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时是吴某的领导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靳某请托,欲通过时任东风机电公司副总经理的吴某,帮助靳某承揽东风机电公司职工住房工程。此时,吴某已经准备让王某承揽该工程。为避免得罪张友仁,王某在吴某的建议下送给张友仁20万元,张友仁在合肥市芜湖路的一个茶楼收了钱,同意由王某继续承揽工程并以靳某缺少建筑经验为由让靳某退出。

庭审

张友仁认罪

辩护人对受贿数额有异议

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张友仁在接受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并检举了朱某某等人职务犯罪的线索,共9件11人,涉案总金额高达数百万。在案件办理期间,张友仁亲友代为退缴赃款829.3万元。

庭审中,张友仁认罪。最后陈述时张友仁称“自己在改革大潮中没有把持好自己”。他说在接受审查阶段,自己主动交代罪行并积极退缴赃款,他已经超过65岁了,身患多种疾病,他有自首、退赃及立功表现,恳请法庭从轻判决。

张友仁的辩护人对指控的数额提出了异议,辩护人提出,张友仁在退休后收受靳某的22万、李某的8万、陈某的4.4万、薛某和赵某的20.5万元,请托人并未谋取到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指控称张友仁贪污89.4万以及在退休后领取车改补贴15万,不应认定为贪污;张友仁退休以后收受的财物,没有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不应认定为犯罪。张友仁具有自首、重大立功情节,且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对此,法院认为,张友仁收受靳某的22万、李某的8万、陈某的4.4万,属于退休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依法应认定为受贿。张友仁收受薛某、赵某的20.5万元,薛某、赵某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张友仁也答应帮助,至于是否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成立。

张友仁在退休以后收受王某给予的20万元,系张友仁利用在任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东风机电公司副总经理吴某,最终使王某承揽东风机电公司职工住房工程,张友仁的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征。以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

检举揭发9件11人属立功

三罪并罚轻判12年半

法院审理认为,张友仁利用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多次接受他人请托为其谋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虚报发票的手段,侵吞国有财产;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张友仁犯受贿罪、贪污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成立,但指控的受贿数额有误,应予纠正。对起诉指控张友仁贪污89.4万以及车改15万,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张友仁在案件侦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罪行,对该罪应依法认定自首;张友仁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职务犯罪线索9件11人,涉案总金额高达数百万,应认定具有立功情节。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可对张友仁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安徽省阜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友仁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90万元。

延伸阅读

据记者了解,张友仁检举揭发职务犯罪线索9件11人,均为大案,目前已侦查终结5件8人,其中,东风机械总厂原厂长、东风机电公司原总经理朱传安职务犯罪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015年3月2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朱传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四罪一案,朱传安对所有罪名均不持异议。在谈到贪污其中一笔95万元款项时,朱声称其中的25万元送给了安徽军工集团原董事长张友仁。

(责任编辑:高宗影 CN060)
关键词: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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