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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起草人谈民法总则最大突破和所留遗憾(3)

2017-03-16 07:14:41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杨立新: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规定在民法总则中,我认为还是一个重大的进展。不过,由于对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的属性,大家的认识分歧太大,无法统一,所以采取了现在的做法,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是一个不得已的办法。其实,我觉得,一审稿的规定更好,虚拟财产放在物权客体中,数据放在知识产权客体中。不过,现在能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这两个部分写进来,已经是很好了,这样的规定对于世界民法立法都有一定的引导意义。

要说网络虚拟财产,好像大家都集中在比特币上,其实比特币仅仅是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一种虚拟动产,并不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全部。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虚拟动产和虚拟不动产,比特币、游戏中的装备等,属于虚拟动产;在网络虚拟财产当中最有价值的是网络虚拟不动产,例如那些网站,这些才是网络虚拟财产当中最重要的财产。现在淘宝一个网站,具有多么大的价值,甚至网站上的一个网络店铺,经营得好也有重大的价值。现在对于网络店铺的权利发生争议的很多,法院也有不同的判决。我觉得这才是网络虚拟财产最重要的部分。

“性侵未成年人诉讼时效”不要误解

新京报:性侵未成年人,诉讼时效18岁起算,这也是民法总则的一大改动。可有人提出,这个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时隔多年,当年的罪证极有可能消失,会面临取证难的问题,你觉得呢?

杨立新:对于这个规定应正确理解,它是说,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行为,其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比较晚,从他成年时开始算,这样就对保护未成年人有利。而不是说受害人一定要等到十八周岁才可以起诉,其实只要是被性侵,权利遭损害,就可以马上起诉,干吗非得要说时间这么长了,证据就消失了呢?就会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呢?不是这个问题。

比方说8岁的未成年人受到了性侵,到她十八岁就有10年的时间,完全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使这10年你都没主张权利,到了18岁以后,还有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主张权利。这样规定不好吗?我觉得规定得还是非常好的,就是对这一规定不要误解,它不是说一定到十八周岁才可以去主张权利。

“好人法”存在较大社会风险

新京报:本次人代会,“紧急救助免责”条款一再调整,最后通过的法案,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行为,就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不区分救助者是否有重大过失等情形,对此您怎么看?

杨立新:这一条款就是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也被称作“好人法”,在国外被叫做好撒马利亚人法。对于唤起社会良知,端正社会风气,引领社会潮流,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这个条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民法规则。

不过,这个条文也有处理不够妥当的问题。从这个条文之前的三次修改来看,就是越来越强调对善意救助者的责任豁免,开始是部分豁免,但是重大过失造成受助者损害要承担责任;然后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受助者;最后则是,一般过失、重大过失都完全免除善意救助者的责任。现在的规定尽管有引领社会风气的重要价值,但是也存在较大的社会风险。

新京报:存在哪些社会风险?

杨立新:比如,当被救助者处于困境或者危难中,特别是在病情危重时,如果不懂医学抢救常识,采取不当救助措施,会给被救助者带来严重后果。

关键词: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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