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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禁法官招商 媒体:请挺直腰杆断案!(2)

2017-02-10 08:46:44  侠客岛    参与评论()人

弊病

这些审判之外的工作,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刘素华有过论断:“法院参与招商引资,会在情感上产生偏爱,当投资人和其他社会主体产生争议时,有可能做出有争议的判决”。

更为严重的是,招商引资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官职责,这是一个起码的常识。

早在2004年,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肖扬就表示,如果基层法院参加招商引资、搞各种经济创收,势必要破坏独立审判原则,迫使法院与企业合作,法官与商人合作,法院和法官就可能拿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与那些有经济实力的当事人做交易,以换取招商引资、经济创收任务的完成

甚至,近年来,在某些突发事件、地方维稳和非诉拆迁中,也屡屡见到“政府指挥法院”的影子。

比如,在闻名全国的辽宁省鞍山市“海城拆迁模式”中,政府和法院达成了默契:对部分拒不搬迁人员,政府以排除妨碍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下发裁定后,法院不接收被拆迁户们反对强拆的复议申请书,直接下发裁定强拆的法院公告,并迅速强拆。

2012年2月13日的《鞍山日报》说,“实行上述模式一年来,海城市人民法院运用此类方法化解案件223件,帮助政府清理土地上百亩,十余个超亿元建设项目落地开工”。

令人费解的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的“先予执行”,很早就在国家层面被叫停了——2011年1月,最高法曾专门下达通知,要求“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

有法院系统人士指出,这种让百姓深受其苦的拆迁模式,成形于鞍山原市委书记谷春立疯狂拆扒之时,并得到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宋景春的支持推广,“海城模式”前后推行了四年多——如今,这两人均已被调查免职。

这一切,损害的都是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机关的权威。

根源

根子在哪儿?

有法院领导坦言,在组织结构上,本来应当作为全国司法层级一部分、只是设在各地的法院,因为财政、人事等诸多方面都受制于地方权力,尽管不情愿,也不得不成为“地方衙门”。在某些案件的审判中,会以地方利益为重,难免受到地方权力干预,有的甚至成为地方权力的角力场。

这就是备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现象。

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明确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最近最高法的文件,就是相应的配套办法。文件将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工作,界定为“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各级法院不仅应当拒绝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上述事务的要求,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

此外,《办法》还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这只是司法去地方化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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