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聂树斌为啥冤?最高检:没有一条证据是直接客观的(1)

2017-02-09 11:17:13  最高检网站    参与评论()人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6日,你院以(2016)最高法刑申188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提审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该案得到依法公正处理,本院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阅在案全部卷宗,并赴河北询问原案侦查阶段的主办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复核,实地查看案发现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的有罪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仅能证实被害人康某某死亡的事实,单纯依靠间接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康某某死亡与聂树斌有关,而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聂树斌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聂树斌生前的照片。孙湛澎湃资料图

一、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

尸体检验仅是对头皮剥离,而没有对尸体全面进行解剖,就认定“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缺乏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时组织法医专家对被害人死因进行论证,认为现有资料分析被害人死因无法明确,死亡原因判断确有困难。尸体检验报告仅凭尸体颈部缠绕衬衣,即作出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的结论,依据不充分,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原审判决认定聂树斌用随身携带的花衬衣猛勒被害人康某某的颈部,致康某某窒息死亡的依据不足。

二、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衬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

(一)花衬衣来源不清。虽然聂树斌供述偷拿了一件衬衣,并对该衬衣进行了辨认,但失主梁某并不能证实确实丢失过衬衣;而让聂树斌辨认的花衬衣曾被清洗,且未对现场提取的花衬衣进行清洗的过程作出记载和说明。现场提取的花衬衣与让聂树斌辨认、随案移送的花衬衣是否同一,存在重大疑问。

(二)聂树斌供述偷拿花衬衣动机不合常理。聂树斌多次供述偷拿衬衣是准备自己穿,但根据物证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该衬衣仅是衣长61.5厘米的女士上衣,且多处破损,聂树斌供述偷拿花衬衣的动机不符合常理。

三、聂树斌始终未能供述出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

被害人丈夫侯某某、同事余某某均证实被害人康某某携带一串钥匙,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亦证实被害人“左脚西侧偏南30公分处有一串钥匙”,而聂树斌在案所有供述,当被问及被害人随身携带何物时,其均未提及被害人随身携带钥匙这一情节,即使在侦查人员提示下,仍然未能供出上述情节。根据聂树斌多次供述,其与被害人有过较长时间的近距离接触,在被害人未带其他物品,只穿一件连衣裙的情形下,却无法供出该情节,致使认定聂树斌为作案人存在重大疑问。

四、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

按照辨认笔录记载,聂树斌对被害人及花衬衣的辨认,是采取将被害人生前照片及其他两张女性照片和现场提取衬衣及其他三件衬衣(2件长袖、1件短袖),按照顺序排列进行辨认,但对此卷内均无相应的照片附卷;对被害人自行车的辨认,是采取将现场提取的自行车与其他三辆二六型黑色自行车进行辨认,由于聂树斌供述的被害人自行车是一辆比二六型小的高翘把自行车,故辨认对象与被害人自行车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违反了混同辨认的原则,丧失了对被告人口供的印证作用;对强奸杀人现场及藏匿被害人衣物现场指认过程,均无现场照片附卷,亦无见证人在场,指认的真实性存疑。

关键词:聂树斌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