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来的司法改革过程中,破除“司法地方化”的顽疾,一直是顶层设计的重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任务。
其目的,都是排除地方对法院的限制和干扰。目前,改革正在进行,也取得了一定效果。比如聂树斌案的无罪改判,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做出的判决。
难题
但改革也还有不到位的地方。比如说“法院财政由省级统管”,就牵涉到众多技术性问题。
就司法实践来说,法院的经费保障与同级地方财政的“脱钩”越是彻底,司法审判摆脱地方不当干预、司法机关不受特定地方约束的概率也就越大。这道理很容易懂。
但省级统管后,处于地方的法院,仍会和地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仍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根据当前试点改革反馈的信息,“地方津贴”仍对不少法院的经费待遇产生重要的影响;院领导的人事安排,地方党政也仍具有相当大的话语权。
窥斑见豹。诚如美国金融之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言:“控制了一个人的衣食,就控制了他的意志。”
愿景
一方面是面临案多人少的重压,另一方面深陷地方事务的泥潭。很多时候,法官也是有苦难言。
有学者曾经举例,某地法院在一起行政诉讼中,顶住压力,判决地方政府败诉,搞得当地领导很没有面子。于是,法院的电路就经常“被跳闸”,连正常办公都没法进行。更为严重的是,该法院家属区原本属于当地重点中学的片区,后来也划归到了相邻的一所普通中学。
心照不宣,却又明目张胆。谁让你“不听话”呢?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学过法律的人,应该都熟知法学家德沃金的这句名言。可惜,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还有许多地方官员并不清楚,司法是一项“中央事权”——否则,他们就不会把法官当成自家的“长工”,随意安排杂七杂八的事务,模糊了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角色定位。
《实施办法》,是法院的“自我解压”,更是法院和法官明确自身司法属性,并准备予以坚持的一次具体宣告。这是司法去地方化的部分努力,也更需要地方政府层面的认可支持。
但愿,从现在开始,这些被最高法认定为“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能给广大法院和法官一个挺直腰杆说“不”的充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