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2号嫌犯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2015年5月9日下午4点20分,在新加坡服刑了10个月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所乘坐的航班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落地,两名公安人员押解李华波走出机舱。随后,在机场,来自江西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李华波依法讯问后,宣布了对其的逮捕程序。
李华波自述:父亲过世都不知道后悔走上贪腐路
李华波,在百名嫌犯红色通缉令名单上排在第二位。新加坡和我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李华波出逃前又做了周密的准备,他的成功遣返,在追逃方式、工作机制、国际合作等方面,都非常有典型意义。
李华波(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原股长):国外这几年天天打官司,坐牢,还不如回国了。就是后悔自己如果不做这个事,就不会到今天这个地步。像我家里的话,当时我走的时候我父母也在,正是希望我在身边的时候,给他们养老送终的时候,自己还给他们背个这么大的包袱。像我父亲去年过世的时候我都不知道,我家人也不告诉我,这个事我真的是后悔,真的很难过这个事。>>阅读详细
李华波缺席法院没收其违法所得
早在李华波被遣返前,在积极和新加坡方面进行合作遣返李华波的同时,我国还在李华波缺席的情况下,启动了对他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我国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增加了一项规定,就是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根据这一程序,人民检察院对在逃嫌犯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没收、冻结等申请,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执行我国裁决。这项规定,也为我国对李华波违法所得案的审理提供了依据。
2014年8月29日,李华波违法所得案在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华波涉嫌贪污犯罪,逃匿一年以后不能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特提出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
2015年3月3日,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华波违法所得作出没收裁定,没收范围包括转移到新加坡的545.42万新元涉案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