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杜善堂为文涛置业主要负责人,为了能尽快与武乡项目部签订合同以及催要该项目工程欠款,省三建公司副经理王某平与公司某工程处经理史某先后两次送给杜善堂共计70万元。
2008年10月,山西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建集团”)承揽了武乡太行建国大酒店工程,该工程由文涛置业建设、发包。
某建集团项目经理史某恒为了和杜善堂就该项工程搞好关系,于2011年-2013年共计送给杜善堂34万元。
2012年7月,泰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山西沁园春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称“沁园春公司”)饮品车间工程。
由于杜善堂当时兼任沁园春公司董事长,泰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生为了在项目验收和付款等工作上获得帮助,于2013年春节前夕和中秋节前夕先后送给杜善堂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善堂通过其家人向侦查机关退缴收受的贿赂款人民币110万元,该款已随案移送至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善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达人民币1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杜善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随案移送赃款110万元人民币,宣布没收,上缴国库。